2012年6月7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根据原告邱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展某殴打、威胁原告邱某;禁止被告展某骚扰、跟踪原告邱某或与原告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如展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其罚款、拘留,及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颍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它能有效地对家庭暴力起到立竿见影的阻断作用,切实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远离惶恐不安的生活。
近年来,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对受害人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题。颍泉区法院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指导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当事人家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颍泉区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加大了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如本案原告邱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承办法官前往派出所调取了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和伤情照片,查明了家庭暴力的事实,遂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受害人避免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颍泉区人民法院还依法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展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对裁定书所禁止的行为,及时出警,搜集、固定证据并采取相关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又称“人身保护令”,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它是法院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