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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行政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吴庆新  发布时间:2012-11-09 08:43:36 打印 字号: | |
  颍泉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立足协调、调解优先,重点加大对疑难复杂、群体性纠纷、社会关注等案件的协调、调解力度,不畏难、不怕苦,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做到了十几年来无积案、无信访、无缠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原告申某等人诉阜阳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某等人在阜阳某宾馆登记住宿时与服务人员黄某发生争执,将黄某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分别给予申某等三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某等不服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予以维持。申某等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庭接到案件后,觉得原告与第三人黄某之间矛盾激化,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信访隐患。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找准矛盾的根节,合议庭法官分别找当事人促膝谈心,耐心倾听。申某等人情绪非常激动,自己把嗓子都说哑了。经过情绪的宣泄,当事人恢复了冷静,对法官也有了信任。经过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愿意坐在一起相互交流意见,并表示了诚恳的态度。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又发生分歧,致使案件一波三折,和解无望。

  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多次的协商调解,双方虽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矛盾已经不至于激化,判决后不会发生不良后果,决定及时做出判决。在即将宣判的前一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上门要求和解并达成了和解意见,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事后当事人为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执着付出,多次要为行政审判庭送锦旗,均被婉言谢绝。

  行政审判庭在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合理运用审查职能,成功化解了多起矛盾尖锐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促进了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有效和谐。

  在阜阳市地方海事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县电力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电力公司按照县防汛指挥部的安排,在汛期来临之前必须保证排灌站的供电系统畅通。由于防汛形势严峻任务紧迫,电力公司在已经申报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沙颍河上施工架设电缆。地方海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发出通知,未经批准不得架设电缆。

  一方是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因为防汛形势的大局架设电缆,一方是政府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架设电缆,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双方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争执吵闹现象,矛盾激化到一触即发。地方海事局给予某县电力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县电力公司拒不履行。

  行政审判庭接到地方海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认真分析案情,设身处地的为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着想,认为如果准许强制执行,将给某县地方政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不予执行,法律将失去公信力。为了妥善处理这一纠纷,承办法官吴庆新分别找到双方单位的分管领导,做思想沟通工作,首先分清当时的形式,然后划清责任,最后摆事实讲道理。在多次的沟通后,双方都认识到应撇开单位小集体的利益,以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为重,最后双方放弃前嫌握手言和,某县电力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地方海事局主动放弃了滞纳金的要求。一件有可能激化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行政审判庭全体审判人员的努力下,终于得到妥善的解决。

  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庭本着“积极调解,化解争议”的思想,强化为民意识,优化调解方法,拓展办案效果,有效化解各类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化解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多年来,行政审判庭没有出现过信访缠诉的隐患案件,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陈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