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下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作者:陈莹 发布时间:2012-11-29 1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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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律调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使命。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最高价值,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作为审判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并应当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法院在能动司法的不同方向、不同层次上进行着丰富的管理创新尝试。能动司法视野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涉及中国司法的定位、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等核心方面的认识,特别是可能涉及司法权的配置,特别是法治、宪政的基本构架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科学分析、深入思考、全面理解。
二、价值解析
(一)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一根本目的,正是我国司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基本追求。司法的自身禀赋和固有功能,使其成为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完成这些任务,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而司法在其中具有独特作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依法追诉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和公民各种合法权益,审理和裁决纠纷冲突,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在法治社会,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要求有关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介入社会管理。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这样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价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些既给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使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困难与压力、挑战与考验,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人民法院尽管行使着宪法所赋予的司法职能,但也不能忽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现代社会对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依赖程度显著增加,司法所具有的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受到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有必要围绕基本职能在定纷止争上下功夫。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联系广大群众、满足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从理论层面上讲,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减少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回应和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能够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让人民群众通过高效、有序的社会管理,感受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面对,开展有效的工作,深入研究现阶段社会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适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达到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宁。
三、问题分析
(一)能动司法在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所处的地位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创新社会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具有特殊重要职能。我认为,能动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基本路径,是一种合适的、理性的选择。
第一,能动司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积极回应社会变革需求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导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权运用一定的工具对个案进行自由裁量,实现法律抽象正义向个案公正的转换,这决定了司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当前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诉求和社会管理法治的相对滞后,必然要求法院和法官通过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动实践,为社会管理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服务。
第二,人民法院只有通过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个好的司法裁判必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必须在实体上合理配置争议各方的利益,达致各方利益的总体均衡,实现司法公正,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人民法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当代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变成一种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多中心主体”的开放式的公共治理。因此作为专司审判的人民法院,当然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必然导致社会管理方式日趋多样。有些社会管理是显性的,有些社会管理是隐性的,如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来积极干预社会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显性的社会管理;通过审判案件对涉案某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可以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的作用,就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管理。人民法院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既是参与者,又是推动者。
(二)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即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行为方式的模仿性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行为方式过于简单,往往是参照行政机关的思路进行简单化模仿。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如果将某些做法归结为创新的特殊寓意,则是对司法权属定位的模糊化处理,应得到及时矫正与纠偏。
内容选择的随意性是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事项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表现在基层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最前端,其案多人少的现实性问题尤为突出,因而对案件处理程序走向简易化选择是颇为现实的做法,其随意性也就较为普遍。
主题内涵的扩张性是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具有跨越司法权运行边界的倾向。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参与除审判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是否是司法权运行空间的延展与扩张,值得深入进行考察与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应紧密围绕审判权的实践轨迹进行考量,同时在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仍然需要谨记权力运行的边界内涵。
四、建议思考
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期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努力找准工作切入点,坚持与时俱进,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就是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受理的案件审理好、执行好。当前,在刑事审判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大要案审判常态管理机制,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思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缓和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审、执行、再审、信访等各个环节。要完善重点案件风险评估、简易案件速裁、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等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审判中,要不断探索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消除官民紧张和矛盾,保障社会公平。在执行工作中,要抓好执行联动、执行威慑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增进社会诚信。
(二)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三)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则是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司法为民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当前,人民法院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全面地、正确地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总体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属于人民法院外部管理的创新。要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赖于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乃至作风的管理创新,由此方能实现由内而外创新的传递,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要加强司法业务管理。司法业务管理的核心是审判管理,这是由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决定的。
五、结语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不是人民法院的“分外事”,而且为人民法院解决工作难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