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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法院创新工作方式 着力化解群众矛盾
作者:陈一鸣  发布时间:2014-01-15 15:41:0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兴学风、转作风、清政风、树新风”行动,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能力,真正地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颍泉区人民法院从贯彻落实“四风行动”精神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在立案工作中合理运用自身工作方式特点的同时,创新推行“鉴定和解”制度,以鉴定促和解,以和解促和谐,在鉴定阶段促使双方和解,努力实现案件事了。

    “鉴定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仅针对对方的鉴定结果不信任,无法达成和解,法院本着维护群众利益的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双方,告知双方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促使双方和解。“鉴定和解”制度的实质是以法院自身的公平公正属性为双方当事人增添一份信任,架起双方沟通和解的桥梁。在过去许多需要鉴定的案件中,因彼此利益不一致,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信任的问题,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诉前单方在相关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但被告一般均会认为这份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且认为该报告结果偏向原告利益最大化;又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在诉前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或在医调委主持下和解,原告方总是认为自身的损害结果是医方过错行为造成•••在这些情景中当事人均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但在鉴定过程中,会涉及全国鉴定机构繁多、所选鉴定机构距离案件当事人较远、鉴定费用过高、鉴定风险过大的因素。以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因素,促进和谐诉讼为目的,我院结合立案实践,创新工作方式,以“鉴定和解”制度出奇招化解群众矛盾,在鉴定过程中使双方当事人和解事了。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鉴定和解显成效

    2011年4月,原告李某因右下腹疼痛难忍,到被告处入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日上午,被告医生给李某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4月22日,李某出院。出院时,医生出具情况说明:李某无不适情况,心肺听诊阴性,切口拆线无红肿、渗出,切口可拆线,痊愈出院。

    2012年2月,原告李某又因右下腹疼痛难忍,在第五人民医院就医,经该医院诊断为:阑尾炎术后阑尾根。同月9日,在五院做右半结肠切除手术。李某又气又恨,本该在某卫生院治疗好的,却因手术操作不当,又在五院挨了一刀,住了58天,多花费共2万元。

    一纸诉状将某卫生院告上法庭,并附带某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在被告处进行“阑尾炎切除术”,由于术者未能仔细无菌操作,阑尾根部残留端过长,残端处理不当,局部化脓,转院手术治疗,对于李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鉴定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我院委托某鉴定机构针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同时院鉴定部门干警也积极向司法鉴定人员请教相关医学知识,了解此类医学鉴定情况,便于和双方当事人沟通。

   出于对法院公平公正形象的信任,以及法院干警多次沟通调解,被告在庭前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顺利完结。

   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鉴定不信任的案件,如能巧妙运用鉴定和解的方法,促成当事人实现庭前和解,不仅能够节省司法资源,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赔偿存争议 一张鉴定一份信任

    2012年7月,为盖自家房子的张某找到帮人代工的王某双方达成口头盖房协议。在盖房途中,因张某使用的是旧楼板,王某在上楼板时,楼板断裂塌陷,致使原告受伤,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

    8月,原告王某找某机构鉴定伤情,被诊断为:椎体爆炸性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一级伤残,二级护理依赖。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五十万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为盖房子本已花费了所有积蓄,对于原告的伤情非常同情,但是五十万元却拒绝赔偿,同时对于原告的这份伤情鉴定存有异议,双方和解陷入僵局。王侠庭长和干警李欣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一方面向王某讲述张某家里存在的困难,从情理上一点一滴的做思想工作,希望能把赔偿金往下降些,达到双方都能承受的程度;另一方面又积极和被告沟通,多次耐心与张某谈心,说明原告医疗和生活上的困难,从情理上进行劝解。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和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了解,发现矛盾的焦点是针对伤情鉴定报告存有异议。被告在与李欣干警的谈话中提出由法院重新做伤情鉴定报告,即使比现在赔偿的多都能接受。

    于是,颍泉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两张内容一样的鉴定单,结果却是迥然不同。由法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给双方增添了一份信任,架起双方沟通和解的桥梁,圆满化解了矛盾。

    针对那些因劳务者受伤赔偿纠纷产生分歧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赔偿责任不明确、赔偿数额较大等特征,如简单地运用传统判决的方式很难取得满意的社会效果。颍泉区人民法院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积极运用“鉴定和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功能作用,积极促成双方庭前和解,彻底化解了多起此类案件。
责任编辑:陈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