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明确和细化审判运行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权责,使裁判权回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着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近日,颍泉法院印发了《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法律文书审签规定(试行)》,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得到大幅压缩,法律文书签发程序更为简化明晰。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共十七条,该制度的制定历经起草、研究、征求意见、审委会讨论及数次修改,历时近3个多月。具体规定了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制定了审判委员会会议报告制度,推行了审判委员会例会制度以及制订了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细则等。对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作用,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为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文书审签规定(试行)》的制定,明确了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在简化法律文书签发程序方面规定,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院长授权由主管院长签发的文书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外,其余法律文书一律由庭(局长)签发。
颍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阳光指出:《制度》和《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压缩了审委会案件讨论范围,将更多审判管理权限下放到庭室负责人,对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