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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法院:坚持“四项制度” 保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7-05-22 08:53:14 打印 字号: | |

    在深入推进颍泉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院党组坚持“四项制度”,保障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双向联系制度。明确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工作,定期听取或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开展纪检监察责任落实检查督查。加强与区纪委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时间、地点,协助纪委或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党员干部庭审旁听和警示教育工作。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依法移送区反腐败协调小组或相关部门。 

    二、坚持廉洁谈话制度。严格落实约谈机制,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干警,每年廉洁谈话不少于2次,把廉洁谈话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

    三、坚持述责述廉制度。院党组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院党组向全院干警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并现场接受全院干警的民主测评。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初将述责述廉书面报告交到院监察室,并全院干警进行述责述廉,接受全院干警的民主测评和党组成员员询问、质询和评议。

    四、坚持“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实行“一案双查”追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是否落实到位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责任编辑:王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