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00M51的英菲尼迪牌轿车载带闫某在阜阳市城区行驶。当车行至无信号灯管制的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桥下时,王某驾车实施快速漂移的行为,导致周围的交通参与人无法正常通行,车辆尾部险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及其他通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后周围群众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8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该英菲尼迪牌轿车载带闫某、温某在前,张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MY945的保时捷牌轿车跟随在后,两车行驶至阜阳市人民路与颍州路交叉口左转车道内,共同等待左转弯绿灯亮放行。绿灯亮后,被告人王某提速驶入十字路口,遇到对面方向钮某驾驶的电瓶车时减速,而后加大马力在该十字路口逆时针绕交通指挥台快速漂移,危及其他通行人员、车辆的安全。事后,张某通过微信将所拍摄的视频传至网络并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在城区主干道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漂移行为,放任可能造成的危害,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报告位置,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漂移的事实,属自首,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实施漂移行为确有相当的危险性,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可能。被告人王某明知本案中的两处地点属于交通要道,如漂移失控可能形成碰撞危及公共安全,为逞强、炫技,仍实施漂移行为,不仅对其本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更危及附近不特定的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悉,本案也是安徽法院首次对机动车“漂移”案件作出判决,颍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全程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