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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言一行总关情 用心调解促和解
作者:程芳  发布时间:2021-05-24 16:57:05 打印 字号: | |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以来,颍泉区人民法院始终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用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日前,该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对方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8mg/100mL。审理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高额的赔付无能力支付搪塞。案件从侦查阶段至起诉阶段,双方均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

     承办法官王亚利收到案件仔细研读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如果简单地判决并不能化解双方矛盾,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执行问题,且涉案钱款标的额不算太大、双方矛盾不深,有调解可能。因此王亚利法官和助理王丽娜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赔偿,又主动联系被害人,提出针对性的调解建议。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平衡法、理、情、利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较为满意,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威严,但是如果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型刑事案件也着重判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更甚者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且被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维护。故在有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可能最大限度地修复损害的社会关系。刑事案件的调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用理性和宽容去沟通和对话,既可以化解纷争,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

     该起案件只是我院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突出提升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的一个缩影。司法为民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朝着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多元化服务这一目标,颍泉区人民法院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地稳步前行。

 


 

 
责任编辑:答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