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海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颍泉区人民法院首例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刑罚的案件,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长期经营鸟店生意,在其开设的鸟店内出售鸟类、鸟饲料。2021年5月12日上午,阜阳市颍泉区林业局接群众举报,在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清颍路西桥头海雷经营的鸟店内,查获在售的鹦鹉9只、疑似云雀1只。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9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涉案的1只疑似云雀为云雀,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罪名、事实、量刑签字具结,当庭承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等费用,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判处被告人海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告人海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1月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将调解协议内容在颍泉区人民法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民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更加强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成为社会共识。
该案作为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首例起诉案件,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进行救济,并向社会宣传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警示包括海某在内的社会公众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自觉抵制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