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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法院:暴力抗拒执法 一男子袭警获刑
作者:李亚萍  发布时间:2022-05-12 16:07:36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前往其前女友鞠某某家中,进入鞠某某卧室,将在床上玩手机的鞠某某抱住,鞠某某多次反抗,让其离开未果,后鞠某某女儿沙某某报警。当日21时30分许,颍上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处理警情,劝说李某离开现场被拒,后李某趁出警人员不备暴力袭击出警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梁某某等人,造成四人手部、脸部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应依法惩处。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警察正常执法,且造成了四名警察人身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性质恶劣。为了切实维护人民警察的人格尊严,有力保障其履职权益,捍卫司法权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什么是袭警罪?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对袭警罪单独设置法定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袭警行为必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人民警察是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广大群众在遇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自觉积极配合,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




 

 

 

 
责任编辑:答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