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邢某某等六名农民工受被告钱某某雇佣至颍州区某建筑工地工作,完工后,被告迟迟未支付欠款,原告找到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拖欠六人工资12万元的事实。因双方对该收据内容产生歧义而引发诉讼。
王志勇法官在承办案件后,认真研读案情,梳理案件争议焦点,经查明,2021年11月、 2022年1月,被告分别两次向原告出具收条。第一次出具收条3万元,第二次出具收条时,实际支付了6万元,而被告要求原告在事先写好的9万元收条上签字,辩称已结清款项。一张收条在手,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确认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该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作为付款方,按照常理,在欠条没有回收的情况下,若欠款已结清或基本结清,应让收款人在收条上书写结清证明才符合交易习惯。同时,按朴素认知观念,若原告确收了欠款,也不会再向被告起诉。
综观双方陈词,在排除收款人说谎的可能性后,为妥善化解矛盾,王志勇法官向被告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从情理方面晓以利害让其心悦诚服,最终攻破了被告的心理防线,幡然醒悟后将剩余欠款履行完毕。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2月28日上午,邢某某等六人感激不尽,执意送来锦旗一面:“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以示感谢。